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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 處室公告 | 2015-02-11 | 點閱數: 532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暨各級學校春節廉政宣導小叮嚀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之教職員工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以避免陷入不當行為的倫理偏差。

Q:學生小明的奶奶於春節前夕送了化妝品禮盒給B導師,感謝平時細心教導其孫子,導師是否可接受?

A:小明的奶奶贈送化妝品給B 導師,雖教師與家長間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家長畢竟代表其子女,倘B 導師收受禮品,將可能產生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情形(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故仍應拒絕或退還,並依倫理規範於受贈之日起3 日內,簽報其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倫理規範暨校園誠信管理手冊,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Q: 林老師與黃老師私交甚篤,年節將近,林老師特別與黃老師分享蛋捲乙盒,黃老師是否可接受?

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

A:黃老師若與林老師之間若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如同屬教師或無上下隸屬

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

指揮監督關係之行政人員),且係平常交往之朋友,則可以收受其禮盒。

萬元為限。

若二者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如校長或具業務隸屬監督關係之行政人員

),則因禮盒係屬倫理規範中之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到(離)職

異動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死亡等正常社交禮俗範圍內所為之

餽贈,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例外情形,故可收受禮盒。

Q: 農曆春節將屆,有承攬學校(機關)業務之廠商贈送機關同仁每人水果禮盒一盒,同仁是否可接受?

A:承攬學校(機關)業務之廠商與學校(機關)之間係具職務上利害關係(已

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故就廠商退贈之物品原則應退還,縱

使有500元以下的例外,但也有對於機關內多數員工合計餽贈市價在新台幣

1000元以下的限制,故不宜收受,以退還為宜。

Q: 民眾感謝機關同仁之辛勞及協助,特於案件辦理完成後,送給承辦人自家種的農產品等,承辦人得否接受?

A:機關同仁與民眾間係具職務上利害關係(業務往來之關係或他因本機關業

務之決定、執行、不執行,將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除非難以退還、無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禮物價值在500元以下,或是以機關為餽贈主體,

價值在1000元以下時,才能收受,惟建議仍以退還為宜。

1000元以下的限制,故不宜收受,以退還為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暨各級學校春節廉政宣導小叮嚀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

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者。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

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五)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

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六)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七)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

場所。

Q: 春節將屆,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年終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餐係

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屬於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Q: 春節將屆,承攬機關(學校)工程之廠商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機關首長及採購主管人員參加,其是否可參加?

A:機關首長及採購主管人員與承攬機關(學校)工程之廠商間係屬有職務

上之利害關係,該尾牙活動係屬民俗節慶活動並邀請一般人參加者,例

外可參加,惟仍需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Q: A校教學團隊老師,出差參加民間教育B 學術團體舉辦之教育論壇研討

會,活動會後由D贊助書商設宴招待,E 老師可否接受邀宴?

A:因教科書商與學校教師間,具有教科書選擇之職務上利害關係,E 老師參加D 廠商招待之行為已牴觸倫理規範不得接受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之規定;教職員若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加時,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以維自身權益。

Q: A老師在校教學表現突出,家長要求A老師於暑假期間開設升學補習課程,A老師得否開課?

A: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故專任教育人員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

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除依相關規定簽報核准,不得在校內外從事升學補

習或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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