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因應104年6月30日衛福部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及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辦理。
二、請於104年5月30日前備妥貴校102學年度及103學年度全校性(每個年級學生)至少四小時以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及相關研習活動佐證資料,俾利訪視委員抽查,需準備資料如下:
(一)全校(每個年級)102學年度及103學年度至少四小時以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及相關研習活動實施計畫。
(二)全校(每個年級)102學年度及103學年度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及相關研習活動活動成果照片,請依附件格式製作至少4份不同學年度成果照片(請勿僅提供性平教育辦理成果,請參考說明三,多樣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