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補助103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編制內現職教
師(含長期代理)報名費用案,請貴局(府)查填相關表格,
並於本(104)年5月11日(星期一)前函復,俾利經費核撥後
續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辦理。
二、旨揭所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
語言能力認證、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及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惟查103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未收取報名費用,爰不在本年
度補助範圍。
三、本案補助對象為103學年度聘期內,通過103年度閩南語或
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
理)教師。
四、長期代理教師定義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及各地方政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辦理。
五、本案補助費用依前揭要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須配合編
列自籌款支應,並以納入預算辦理。
六、檢附「補助103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編制內現職(含
長期代理)教師報名費總申請表」及「補助103年度通過本
土語言能力認證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報名費教師
名冊」各1份,請填妥表格並逐級核章後於規定期限內函
報本署辦理。